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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辽县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24-03-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是县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对东辽县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东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第三条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对东辽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东辽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向东辽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方针、总体规划和决策部署。

(四)依照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协助上级检察机关或自行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五)负责依法应由东辽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负责依法应由东辽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依法应由东辽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负责依法应由东辽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九)负责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工作。

(十)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向东辽县人民检察院的举报、控告、申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工作。

(十一)依托检察职权,协同各部门开展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十二)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十三)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十四)开展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五)负责东辽县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东辽县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十六)组织开展东辽县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七)开展东辽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查工作。

(十八)规划和实施东辽县人民检察院的财务装备工作以及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九)负责其他应当由东辽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第四条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含司法警察大队)。主要负责机关政务、技术信息、司法警察、计划财务装备等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负责机关电文、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负责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文稿,编发信息简报工作。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检察信息。负责领导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协同有关部门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作。

负责制定实施检察技术信息工作发展规划。负责技术设施和信息网络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司法办案技术协助工作。负责通信、计算机网络、智能会议、信息安全、信息化应用、检察信息数据中心的管理、维护和保障工作。

负责司法警察大队管理、训练工作。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管理警衔申报工作。管理司法警察警用装备。协助司法办案,提供警务保障。协调跨区域重大警务工作。

制定实施财物和装备具体规划,编制支出规划和预决算,负责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以及涉税申报、核算、缴纳工作。对内部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和审计。

(二)第一检察部。主要负责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负责对依法应由东辽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提请抗诉的刑事案件。对所办刑事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工作。

办理东辽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依职权对有关事项开展调查核实。

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三)第二检察部。主要负责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负责承办向东辽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工作。负责承办对东辽县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负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

负责办理依法应由东辽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东辽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

办理东辽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依职权对有关事项开展调查核实。

(四)第三检察部。主要负责控告申诉、刑事执行检察、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案件集中统一管理、法律政策研究、检务督查等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负责受理向东辽县人民检察院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承办相关刑事赔偿和司法救助事项。

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以及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适用法律问题请示和提出司法解释建议。指导并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相关工作。承担东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转监控、涉案财务的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负责业务信息化需求统筹,指导东辽县人民检察院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管理指导司法档案建设。负责统一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协调办案部门开展阅卷、会见等工作。

承担对东辽县人民检察院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决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院党组决定情况的督察,承担检察官惩戒相关工作。

组织指导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统筹接受外部监督工作。联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织协调和督办相关交办案件、事项。组织协调检务公开等工作。

依职权对有关事项开展调查核实。

(五)政治部(含机关党总支)。负责东辽县人民检察院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人事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协同地方党委负责东辽县人民检察院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管理东辽县人民检察院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东辽县人民检察院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东辽县人民检察院机构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及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作。

负责东辽县人民检察院的宣传工作及表彰奖励工作,负责东辽县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东辽县人民检察院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44名。院领导职数设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3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1名,政治部主任(副科级)1名,纪检组长(副科级)1名。中层领导职数17名,其中正职9名(含政治部副主任2名、机关党总支副书记1名,法警队队长1名,法警队教导员1名),副职8名。机关工勤编制、事业编制按原有保留7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经费员额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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