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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4-01-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马某诉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被告适格 抗诉改判 类案监督

【案例简介】

2000年9月,马某承租某村集体土地,在该承租地上建设房屋。2019年11月7日,某镇规划建设与环保办公室和某村村委会以案涉房屋系违法建设,联合向马某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自行拆除案涉房屋。11月19日,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12月2日,马某向公安机关申请对其房屋被拆一案进行调查处理。因未收到处理结果,马某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公安机关提交答复材料,载明“经了解为某镇政府进行的拆除违建行为”。2020年5月28日,区政府以“民警当场告知申请人拆除违建工作是镇政府行为,此行为对申请人产生的损失可到相关部门反映解决”等为由,驳回马某复议申请。

马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镇政府及区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马某提交了区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镇政府等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一审期间,镇政府提交马某所在村村委会出具的《关于拆除马某违法用地情况说明》,村委会“自认”实施了案涉房屋强制拆除行为。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系由某镇政府等作出被诉拆除行为,故马某对某镇政府等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裁定驳回起诉。二审、再审亦以相同理由裁定驳回。马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认为,镇政府实施了认定案涉房屋为违法建设并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为,马某提交的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亦明确指出镇政府实际拆除了案涉房屋,应视为马某已提供初步证据,履行了举证责任。且经调查核实,村委会的《情况说明》系在镇政府授意下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故提出抗诉。最终法院再审对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及调查取得证据予以认可,判决确认某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同时检察机关筛查出在办类案8件,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

【典型意义】

对于行政机关已经作出查处违法建设等前置行政行为的,可以综合在案证据初步推定作出该前置行为的机关是强拆主体。对于村委会等民事主体“自认”实施强拆行为,检察机关结合法律规定、在案证据等综合研判,或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刺破村委会自认的“面纱”准确识别强拆主体、认定适格被告,遏制以“村民自治”名义逃避行政责任,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权履责,畅通相对人司法救济渠道,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黑辽检察机关督促撤销方某被冒名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跨省一体化协作 多条线融合履职

【案例简介】

修某以“方某”身份信息办理假身份证,2012年6月,其冒用“方某”身份与杨某在辽宁登记结婚,2013年10月双方协议离婚。2016年10月,修某冒用“方某”身份,与王某在黑龙江登记结婚,2019年法院缺席判决离婚。修某在上述婚姻中各育有一子。2017年8月至11月,修某多次冒用“方某”身份办理贷款,方某发现身份信息被冒用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21年3月,公安干警带修某、王某用“方某”身份再次办理结婚登记,同日申请离婚登记未能成功。同年4月,方某发现自己再次被结婚后,多次上访均未得到解决。同年12月,修某犯盗用身份证件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修某冒用“方某”身份因打架斗殴被多地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2022年哈尔滨市某县检察院在办理公安干警滥用职权案中发现修某冒名婚姻登记线索,因线索涉及两省多地,黑龙江省检察院将部分监督线索移送至辽宁省检察院。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黑龙江省院、辽宁省院决定跨省协作,依职权进行监督。由省院统筹调度制定方案,按管辖区域各自组成三级检察院一体化办案组,兵分两路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办案组采取调查核实、释法说理、公开听证、公开宣告送达等方式,分别向冒名婚姻登记地民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民政部门依法撤销了案涉婚姻登记;协调公安机关为方某消除了被冒名的行政处罚记录。黑龙江检察机关协调卫健委对修某冒名生育所涉出生医学证明登报声明作废;向法院制发审违和再审检察建议,撤销了缺席离婚的民事判决。辽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了解到与修某缔结婚姻关系的杨某意外身亡,家中老母幼子生活困难后,依法向“一老一幼”发放司法救助金,并促成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变更。两省检察机关在“护航民生民利”专项监督活动中,共办理涉虚假婚姻登记案件49件,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1件。哈尔滨市院、大连市院还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办理虚假婚姻登记案件协作配合机制。

【典型意义】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不仅干扰正常的婚姻登记秩序,对公民的身心和生活也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为一揽子解决百姓难心事,两省三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优势,跨省协作,多条线融合履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积极延伸服务视角,打通检察为民“最后一公里”。以个案办理为切入点,建立诉源治理长效机制,联手畅通救济渠道,促进对冒名、虚假婚姻登记行为的综合治理。

3.钱某诉某村委会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再审改判 村委会被告资格 过程性行政行为 诉权保障

【案例简介】

钱某向某村委会提交书面建房申请,某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告知钱某其建房申请与政策相悖。钱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某村委会依法履行张榜公布建房申请、签署意见及报送某镇政府的法定职责。此前,钱某曾以某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履行建房审批职责。前案中法院认为,钱某未向村委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亦无村委会审批意见并张榜公布,某镇政府不具备启动后续办理程序的条件,故判决驳回钱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村民委员会对村民申请建房行使的相关职能系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审查程序,属于村民自治行为,并非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未对钱某行政法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裁定驳回钱某的起诉。钱某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钱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某检察分院审查后认为,村委会根据法规、规章授权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村委会对村民的建房申请张榜公布、签署意见、报送审批等系宅基地建房审批的必经阶段,属行政许可中的过程性行为;某村委会对钱某作出的《情况说明》,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但已导致事实上终止,产生了终局性结果,对钱某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某检察分院向某中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23年6月28日,某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指令某基层法院继续审理。

【典型意义】

村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当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职责时,应当认定其属于行政诉讼适格被告。宅基地建房审批系行政许可行为,村委会依据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张榜公布、签署意见、报送镇政府审批等职责,系行政许可中的过程性行政行为,当过程性行政行为发生终局性结果,将直接导致建房申请的审批流程无法进入下一审核阶段。故村委会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村委会亦具有被告主体资格。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损害了当事人的诉权。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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